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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实施!江苏发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2022-01-11 08:33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1 月 10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 " 办法 "),要求根据苏南、苏中、苏北三类地区的划分,分别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 16 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办法明确,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经书面确认不抵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保障对象本人。

各地根据苏南、苏中、苏北三类地区的划分,分别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苏南地区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20%×180,苏中、苏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分别为苏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的 90%、80%。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办法明确,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的,社会保障费用应当据实结算。社会保障费用不足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补足。征收土地申请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

保障对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对象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或者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个人分账户资金中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60 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将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年满 60 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保障对象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个人分账户已无余额的,由其本人按照规定继续缴费。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余额处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保障对象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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