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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评 | 就业公平容不得“男性优先”

2021-09-10 08:2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行动计划指出,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规范招聘行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这一要求,是对就业公平的强调,是对就业歧视的明确反对。

  现实中,对女性招聘设置不合理门槛,甚至拒聘女性的情况并不鲜见。例如,今年6月,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近日发布了一则招聘公告,招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等职位时全部优先男性。引发争议。

  令人错愕的是,今年7月,海口市琼山区妇联招聘办公室文员要求“男性优先”。某些单位在招聘问题上搞一些名堂你不说也就罢了,怎么还和这些单位一样,整出这种事来?你这样做,如何让人看待你这个妇女的娘家人?针对此事,海南省妇联高度关注,表示坚决反对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第一时间要求撤下招聘信息。

  为啥总有些用人单位招聘时非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不可呢?难道他们专门和妇女过不去,甚至有仇?那倒不是。说白了,在一些用人单位看来,招聘女性入职,今后会有很多麻烦,例如将来休起产假什么的,而招聘男性就不会有这些“麻烦”。这种只为单位利益考虑,不为就业女性利益考虑的想法,不仅自私,缺乏道义,还违法。

  一般说来,招聘本来就是选拔岗位“最优”者,这个“最优”并不以男性女性为区别。如果以此为标准硬要区分,对男性女性实行不同的招聘政策,就涉嫌违法。根据劳动法,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这个权利谁也无权剥夺。

  当然,“国家另有规定”,或岗位工作确实只能男性干的,对招聘进行适当“限定”,是合理的。但通常情况下,很多工种具有“普适性”,不存在男性能胜任女性不能胜任的差别化。否则只能说是被偏见左右了。

  对于这种现象或倾向,必须大声说不。不能容许这种就业歧视伤害女性就业权益,乃至影响社会稳定。前述行动计划提出,将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之中。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呵护就业公平,不仅法律有规定,各项规定也出了不少,但是仍有一些单位或明或暗,限制妇女求职就业。这就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了高要求,不仅要及时发现叫停,还要针对某些用人单位的任性违规依法作出制约乃至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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