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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卖出问题商品,主播和经纪公司“互撕”

2021-09-07 08:34

  现代快报讯(记者 柴军虎)与经纪公司签订协议进行直播带货,带货后收到粉丝反馈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公司不但没处理,而且还多次指示主播按照 " 剧本 " 介绍,让消费者相信商品折扣力度前所未有,并通过 " 刷单 " 的方式虚增销量。鉴于此,主播拒绝直播带货,并发布视频称公司存在欺骗。公司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返还直播收入 16 万余元,并删除视频。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合作协议解除,驳回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商品质量存在问题,主播拒绝直播带货

  苏州某经纪公司与崔雪签订《网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由经纪公司为崔雪已注册的某平台账号提供直播指导、培训,引入商业渠道供乙方做直播卖货,并以乙方某平台账号直播获得的音浪、小黄车广告费、直播卖货佣金按比例分成。

  随后,崔雪按照经纪公司的安排进行直播带货,但其收到大量粉丝的反馈称商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纪公司多次指示崔雪按照 " 剧本 " 介绍商品,使消费者相信商品价格折扣力度 " 前所未有 " 或商品质量 " 特别优秀 ",同时,通过 " 刷单 " 的方式虚增销量," 包装 " 销售成绩。

  鉴于出现大量投诉,崔雪拒绝继续接受经纪公司的安排进行直播带货,且发布视频称经纪公司存在欺骗行为,在直播中多次提及双方纠纷。

  要求解除协议,支付违约金、返还直播收入

  随后,经纪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起诉称,按照合同约定崔雪理应服从经纪公司的安排,完成工作任务。但崔雪明确拒绝继续直播带货,导致经纪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网红主播合作协议》,并要求崔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返还已经获得的直播收入 16 万余元。经纪公司称,崔雪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视频侵犯了公司商誉,要求崔雪删除视频。

  崔雪称,经纪公司要求直播带货的产品质量不佳,导致粉丝大量投诉,继续按照经纪公司安排直播带货会侵犯消费者权益,并且还会损害自己直播账号的价值,所以才拒绝继续直播。

  崔雪同意解除合作协议,但不同意支付经纪公司要求的违约金及返还收入。关于经纪公司诉请要求删除视频,崔雪称起诉后已经删除该视频。

  拒绝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属法定义务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网红主播合作协议》,经纪公司负责联系直播带货的商家,但其并未严格审查带货商品的质量,要求崔雪按照设定的剧本内容,虚假宣传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大量的消费者退货或差评,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了恶劣影响。

  如崔雪继续直播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经纪公司与崔雪均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崔雪拒绝直播的行为履法定义务,不应认定为违约行为,不应向经纪公司赔偿违约金、返还收益。

  崔雪发布视频称被经纪公司欺骗,并在直播中寻求粉丝支持的行为应持否定性评价,崔雪作为网络主播,应该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在与经纪公司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不宜通过网络直播、发布网络视频的方式,发布明显带有个人倾向的观点,该行为存在较大的侵犯他人隐私、名誉的法律风险,更不应鼓励此种企图利用社会舆论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经纪公司与崔雪的《网红主播合作协议》解除,驳回了经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崔雪和经纪公司均未上诉。

  多部法律规定: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021 年 5 月 25 日刚施行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也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等。带货主播及其经纪公司均应对其营销的商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所谓的 " 刷单 "" 宣传剧本 " 均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负责该案的法官说,带货直播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直播等活动,不应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在直播中煽动粉丝情绪,破坏社会秩序。带货主播拒绝继续从事违反法律规定的直播行为,虽与经纪合同约定内容不符,但不承担违约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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