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锁文举 王岑 记者 柴军虎)试用期是员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但经常会发生试用期公司单方面 " 不合格 " 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新招用员工试用期不合格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案件,对 " 不胜任工作岗位 " 及 " 不符合录用条件 " 的情景作出精准区分,让试用期司法保护 " 不留白 "。
不胜任工作,单位需先行考虑培训或调岗
元刚于 2020 年入职一家电脑公司,岗位为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六个月试用期。
" 交办的任务过了五六天还未完成,有一次程序出现问题,让他处理后还是运行故障。" 电脑公司说,元刚在试用期间工作拖拉,未及时完成改写程序等工作,有时还要返工修改,给系统运行造成影响。于是,公司以元刚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元刚的劳动合同。
元刚认为,其自身能力符合电脑公司当初的招聘条件,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我是本科学历,又是计算机专业,更有多年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在试用期对程序设计进行研究磋商、修改完善都是很正常的。" 双方争议引发了仲裁、诉讼。
苏州中院审理认为,元刚作为公司软件工程师,在试用期内出现多次未能准确理解且未及时完成公司交办工作任务的情形,电脑公司对元某试用期考核作出不能胜任的判断,法院予以尊重。但该公司在软件工程师岗位的招聘条件中,除了对学历、专业、相关工作经验年限的要求有所明确外,对熟悉网络、编程等技术的要求并没有具体细化,所以不足以认定元刚不符合录用条件。
而且,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即便是正式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首先要考虑的是采取职业培训、调整岗位等措施。本案中,电脑公司以元刚试用期内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径行解除与元刚之间的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有欠妥当,应支付元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无理由迟到,违反基本劳动纪律责任自负
宋强于 2019 年应聘进入一家科技公司,岗位为网络工程师,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期间,公司发现宋强入职不到半月就无故迟到三次,上班时间还打瞌睡,并与同事常常发生冲突口角,影响部门工作风气。在调查了解到宋强上述行为并无正当理由后,公司便告知宋强,因其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宋强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几次迟到是因为挤公交堵车,打瞌睡也是正常生理反应,更何况,当时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里,并没有把这些瑕疵列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完全是 " 鸡蛋里挑骨头 ",因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苏州中院审理认为,遵章守纪是对劳动者最起码的要求,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是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即便不写入规章制度也是基本要求,更是企业管理员工,尤其是试用期人员考核中的重要内容。不管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是否把能够遵守最基本的劳动纪律明示为录用条件,都应当认为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之一,这是一般人根据普遍常识、职业道德即可判断的是非准则。
宋强在试用期内种种行为表明其劳动纪律意识较差,不能严格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可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科技公司以宋强有义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宋强的诉讼请求。
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 司法实践中,需要精准区分是不能胜任工作,还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因为两者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承办法官说,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则必须是用人单位在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承办法官说,建议企业在招用员工发布录用条件时,应对录用条件具体、细化。这样经由试用期考察、考核后才容易更为客观、准确地证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不能证明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仅能证明其是不能胜任工作的,首先需给予其培训或必要调岗。
新员工在试用期间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过失性辞退情形,不仅适用于正式员工,也当然适用于试用期新员工。(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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