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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民法典“自助行为”新规案宣判

金陵晚报 2021-01-21 10:25

  近日,栖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南京市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自助行为”案件。“自助行为”是行为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自我救助,根据民法典新规,在满足情况紧迫、措施合理并立刻请求国家机关处理等特定条件后,扣留侵权人财产等民事责任可获免除。

  该案中,2018年时,债主于某通过诉讼向董某索要货款2.6万余元获法院支持。案件后进入执行程序,于某一直在寻找董某的财产线索。2019年的一天,于某发现董某有一台车辆及货物停放在句容市某处,后与委托律师赶到现场。

  在确认车辆及部分货物确实属于董某后,于某一面赶紧拨打法院执行110电话联系;另一方面,因情况紧急,于某与其代理人扣留了车辆及部分货物。在于某扣留车辆及货物后,法院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进行了查看。

  因考虑这辆车的价值不高,车辆暂未得到处理。后来,董某按生效判决履行了义务,执行案件终结,于某也通知董某取回车辆及货物。

  去年年初,董某以于某私自扣留其营运车辆及货物,货物现已过保质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于某赔偿其车辆营运损失、车辆贬值损失及货物损失共计1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得到国家机关的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该案中,董某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于某在发现董某财产后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扣留了董某车辆及货物,并及时告知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依据民法典“自助行为”规则,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自助行为”规则是民法典新设立的民事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之一,免除受害人在特定情况下,采取扣留他人财产等合理方式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但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自助行为”条款,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这一条款的适用设定了5个严格条件:必须要有行为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前提条件;必须要有时间上的紧迫性,情况紧迫,且行为人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有实施的必要性,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且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行为人实施行为后需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法官提醒,一旦行为人实施的“自助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可能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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